外商投資企業注銷審計
上傳時間:2018-06-25 08:34:37
外商投資企業注銷審計
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一)《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二)《注銷(遷移)稅務登記清稅申請審核表》;
(三)《注銷(遷移)稅務登記清票申請審核表》;
(四)《發票購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發票、未驗舊發票存根聯原件;
(五)稅務登記證國地稅正、副本;
(六)企業和單位主管部門或董事會的決議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總機構同意終止的相關決議);
(七)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民事裁定書;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工商執照的決定書;
(九)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三條:納稅人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類別提供以下資料:
(一)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清算審計報告。
(二)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納稅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歷年的經費審計報告,按實際取得收入納稅、免稅或暫不予納稅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提供在華從事工作的報告表和書面說明。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注銷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時應提供防偽稅控開票金稅卡;防偽稅控IC卡;已開具尚未報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及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原件、注銷當月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企業金稅卡、IC卡移繳清單》;《退出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申請表》。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貨物運輸企業、廢舊物資收購企業,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注銷當月已開具發票的存根聯電子數據。
第十四條:稅務、會計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為納稅人出具的注銷稅務登記稅收清理報告(鑒證報告),由納稅人隨辦理注銷登記提供資料時一并附送。
稅務機關可將中介機構為納稅人出具的注銷稅務登記稅收清理報告(鑒證報告),作為對納稅人清稅審核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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